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贯彻行政法的制定、执行、监督和纠纷解决的基础性规范,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发挥着指导、规范和补漏的功能。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职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基本内涵

1.法律优先原则

消极意义上的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受到现有法律的拘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违法。通常将法律优先理解为“法已规定不可违”。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原则

积极意义上的合法行政,通常将法律保留理解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除非行政机关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采取行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2.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3.合法行政原则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原则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

5.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

二、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权的运行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里的理性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理性,即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认为的合理,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与合法行政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合理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裁量性的行政活动,属于实质合法的范畴;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针适应于羁束性的行政活动,属于形式合法的范畴。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体上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不歧视,要求行政机关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不偏私,行政权必须追求公共利益,而不能谋取个人私利。

1:某市公务员招聘公告中表示仅招收男性。(×)

2: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的过程中,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例:某甲参加某市教育局的公务员考试,在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中名列第一,却因其舅舅存在犯罪记录而被拒绝录用。(×)

(三)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失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1:道路交通执法部门对超载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而仅罚款了之。(×)

2:某省地方性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违章停车处于200-500元罚款的裁量空间,该省甲市公安机关对违章停车者一律处以500元的顶格罚款。(×)

3:某甲在自家原有的三层楼房顶层违章增建一层楼房,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有关部门拆除了某甲的整栋楼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监事担任董事”——主要成员兼任,丙公司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2)选项B:“甲公司董事之弟”——投资者董监高的近亲属,张某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3)选项C:“持有甲公司20%股份”——投资者的股东,可惜不够“大”,如果持有甲公司30%以上股份,王某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4)选项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投资者的董监高”,李某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的普遍性意味着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
B.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法律人应当警惕“恶法之治”,所以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正当性优先
C.《出埃及记*戒民数例》规定、“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这说明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
D.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法的普遍性、法律决定的合理性、法的起源、法律关系的性质
讲解:A项正确。法的普遍性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这意味着法的约束对象是不特定主体,换言之,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
C项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
B项错误。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可预测性”而非“正当性”优先,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因为法律失去了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则人们无从依据法律安排自身生活,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简言之,如果社会规范失去了可预测性,整个社会生活就会乱套,则规范本身将随之而不复存在,如此一来,规范的正当性就无从谈起。
D项错误。虽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当事人的意志,但就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保护而言,毋庸置疑须归因于国家的意志。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答案:D
解析:
【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详解】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其中“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以,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不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B选项错误。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无论是服务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都享有最惠国待遇,所以C选项错误。第17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所以,D选项正确。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货款一直未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的技术许可费 已经到期,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债权。经查,甲公司拥有价值1000万元的高级写字楼 一幢、价值50万元的轿车8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D.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答案:D
解析:
【考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解析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是放 弃到期债权,而非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 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杈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放弃到期债权,但是其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乙的,债权,因此,不会损害债权 人乙,因此甲公司有权放弃其对丙公司的债权是有效的。据此,选项B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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