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强制概述(二)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强制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的双轨制

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若无法律授权自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仅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法律授权自行强制执行,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放弃强制执行的职责,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法律同时授权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强制执行。(×)

2.依附性

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其目的在于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是否存在作为基础的行政决定,构成如何区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个区分标准。

3.终局性

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或阶段性的特征相较,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决定内容的最终实现。

除此,行政强制执行亦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法定性特征。

(三)种类

根据强制力是否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可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类。其中,执行罚和代履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划拨、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属于直接强制执行。

1.执行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须注意的是,加处罚款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代履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为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

例:运输石灰的火车侧翻在车道,司机受伤,交管部门为及时恢复道路通行,代为清理车道,事后由涉事的运输公司承担清理费用。

3.划拨存款、汇款

当事人拒绝履行缴纳罚款、税费等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将当事人的存款、汇款等强制转汇到国库的行为。

4.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当事人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将已经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理,所得款项用于执行金钱给付义务。

5.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当事人不履行行为义务,行政机关直接强制其履行义务,以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如强制销毁。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 报应,快哉快哉!”
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
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
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 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

答案:C
解析:
考点:精神损害醅偿
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以侮辱、诽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 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A,B,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行诉法解释》第58条。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可拒绝付款?( )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
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

答案:D
解析:
考点: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标准和义务
讲解: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由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的信用证合同符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信用证合同又有其独立性,即银行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不管货物是否交付合格,它只负责审査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在表面上是一致的,就要付款,反之,则可拒付。所以答案选D。银行对A、B、C三项中事项不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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