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公司法概述(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公司法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

1.公司权利能力。它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也是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八大事项。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是拟制人格,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即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并必须依法登记,才能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此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需要依法进行审批。可见,不同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如一个房地产公司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就完全不同。

【注意】

1)公司的转投资问题。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公司的转投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公司章程可对转投资的总额或单项投资额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2)担保问题。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后,由出现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可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额进行限制。上市公司的股东担保有特别规定,超过公司30%资产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关联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外,且需2/3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定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根据其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二者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其范围和内容方面也具有一致性,权利能力受限,行为能力必然同时受限。这点跟自然人是完全不同的。

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公司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他的意志(意思能力)是一种组织的意志,必须经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

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四、公司的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正确把握公司的分类,对准确理解和领会公司法的原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股东的责任分类

以股东的责任为标准,即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两种公司类型中,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以股份转让方式分类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非上市公司等。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只有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分类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债务承担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债务承担以公司的资本规模和财产状况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及财产状况,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为主兼具一定的人合性。

(四)以公司之间关系分类 ★★

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投资、管理、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先于分公司而设立的、具有法律人格且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简言之,分公司就不是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机构,不具有法律和经济的独立性。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设立程序简单(申请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

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一定股份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五)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我国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担。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针对査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鲁较为薄弱,“一竿子插到底”现象,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截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56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对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进行监督。关于这一事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相矛盾的
B.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既要重视内部监督,又要重视外部监督
C.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得监督者自身也受监督
D.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髙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答案:B,C,D
解析:

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取证。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第1条第2款,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所以,A错误。执行国不能仅因为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执行请求。所以,BC错误。在域外取证时,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调取证据。

名例律是我国古代律典总则部分的名称,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下列关于这个过程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B.《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C.《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D.《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答案:D
解析:
作为我国古代律典总则部分的名例律,其内容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基本制度和适用于整部律典的基本原则。名例律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商鞅改法为律,至汉代《九章律》皆称“具律”;《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北齐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因此D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