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驰名商标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起来看看吧!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应符合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原则。被动认定是指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认定,而只能基于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认定驰名商标。个案认定是指只能在发生纠纷的个案中,商标是否驰名对争议的解决具有直接意义时才能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审查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毕竟没有获得商标权,因而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驰名商标的宣传

驰名商标的认定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依据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经典真题】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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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选项 D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中,法务小王的行为不能代表甲公司,其法律后果不应由甲公司承受。因此,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3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选项 B 错误。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 C 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人格权侵权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丁男的行为使得甲受到众人的嘲讽和指责,使甲的名誉受损,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丁男故意改变乙公司的照片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B选项正确。甲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案情:2010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2010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10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10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10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1.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能否为原告?为什么?
3.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如果人力三轮车车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为什么?
5.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
6.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什么?
7.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可以,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能够成为原告。理由如下: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先是以拍卖的形式对相关三轮车主进行了客运三轮车营运的行政许可,后又联合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三轮车主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应当以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依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联合发布通知,收回仅仅拍卖4个月的有效期为4年的客运三轮车营运牌证和三轮车,严重侵犯了三轮车主的合法权益,此两个合格的行政主体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4.复议机关是市政府。理由在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5.不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文件。
6.可以,理由在于: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本案中,客运三轮车营运属于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7.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作出的收回三轮车牌证和三轮车的决定,判决被告对原告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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