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和解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和解程序,一起来看看吧!
一、和解的申请
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注意:和解程序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的,应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有关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注意】和解协议的生效。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注意:是认可不是批准)。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经典真题】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答案】D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对全体债权人(无论是否参与表决),均有拘束力。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和解协议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无论该违法事由在生效前或生效后发现,人民法院都应当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范围内,不予返还。例如,债权人甲、乙因执行和解协议已分别接受15%和10%的清偿,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后,甲应当返还多出乙的5%的部分。
(2)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王某诉李某返还借款5万元,李某承认了其中 的4万元诉讼请求
B.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采购合同纠纷最终调解结 案并由法院作了调解书
C.王某和李某因遗产纠纷诉至法庭,但双方对案 件事实争议不大
D.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承认了其侵权但在赔偿数额 方面有异议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
C: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除了使馆财产和档案外,没收了其境内的所有乙国国家财产
B、占领乙国E省之后,没收了E省内乙国公民的所有私有财产
C、拿捕没收了乙国一架私人所有的飞机和机上货物
D、在海上拿捕没收了乙国一艘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
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B.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
C.当事人因故意而逾期提供的证据,不论重要与否,法院皆不予采纳
D.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不指定举证期限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9-23
- 2020-09-22
- 2020-09-17
- 2020-09-24
- 2021-07-09
- 2020-09-22
- 2020-09-24
- 2020-09-22
- 2020-09-24
- 2020-07-29
- 2020-09-22
- 2020-09-23
- 2020-09-22
- 2020-09-17
- 2020-09-17
- 2020-09-23
- 2019-04-17
- 2021-05-08
- 2020-09-23
- 2020-07-27
- 2020-09-17
- 2020-09-23
- 2020-09-24
- 2021-01-01
- 2021-02-28
- 2020-09-24
- 2020-09-17
- 2020-07-29
- 2020-09-24
-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