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一)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是法院系统内部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划分,对于行政诉讼当事人而言,是去哪个法院起诉和应诉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管辖,涉及的仅是普通法院之间的关于行政案件的分工。在我国,不存在专门处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仅在普通法院内部设有行政审判庭,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其次,行政诉讼管辖涉及的是纵向的上下级法院以及横向的同级法院之间关于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后,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身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按照法院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法院具体确定,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其中,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纵向的职权分工,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级法院之间的职权分工。任何一起行政案件,只有在同时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后,管辖法院才能最终得以确定。

3.单一管辖和共同管辖

根据行政案件由单个法院管辖还是由两个以上的法院共同管辖,可以分为单一管辖和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又称为选择管辖,对于法院而言,是同时具有管辖权,对于原告而言,是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多个法院中的某个法院作为起诉的法院。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存在诉讼成本,行政诉讼管辖应当尽量方便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 在级别管辖上,原则上由靠近双方当事人的基层法院管辖。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行政诉讼管辖,应当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以及判决的执行。如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是基于这一原则的考量。

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由于行政审判工作当中存在行政干预的因素,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设计应当尽量保证司法机关免于行政干预的独立地位,如提高审级、跨行政区域管辖等,正是出于此种考虑。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行政诉讼案件存在各种复杂情形,在法律规定严格的法定管辖的同时,还应当规定机动灵活的裁定管辖,两者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兼顾行政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
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

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B: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C: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D:判决生效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可见,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0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3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

甲根据乙的要求购买一台价值1000万元大型机器,乙使用该机器,向甲支付租金,租 期2年。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机器的一个部件有瑕疵,影响正常使用,经修理后能够正常使 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正常损耗,机器出现问题,经维修后回复正常。到期后,对租赁物的归 属甲与乙达不成一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机器的部件有瑕疵,出租人甲应当承担责任
B.机器正常损耗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甲承担
C.如不能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甲
D.如不能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乙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后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 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没有交代承租人乙依赖出租 人甲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甲干预选择租赁物,因此,机器的一个部件有瑕疵,影响正常使用,出租人 甲不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中,由于正常损耗,机 器出现问题,应当由承租人乙承担维修义务。因此,B项错误。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本题中,甲与乙对 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因此,应当由出租人甲享有所有权。
18.【答案】A

甲和乙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甲乙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中乙额外承诺同意以其在丙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作为还款。法院根据甲乙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甲乙双方。后因乙未能依据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期间查封了登记在乙名下的居住房屋。

关于法院执行该调解书时,行为正确的是

A.列甲为申请执行人,乙、丙为被执行人
B.若丙书面承诺愿意在应付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可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
C.经评估,乙名下的居住房屋价值100万,法院将乙名下的房产直接抵偿给甲,以清偿债务
D.即便乙名下的居住房屋是维持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但若甲同意按廉租房租房水平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丙并非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不应当列外被执行人。A错误;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正确;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C错误;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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