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法律职业资格如何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发布时间:2021-06-11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报名入口已经开启,同学们都准备的怎么样了?很多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不知道该如何有效备考,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复习顺序

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部门法,后理论法。刑法学起来,要真正掌握也较困难,需下力气。其次复习民法、民诉法、刑诉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8月份前复习卷二、卷三,8月复习卷一、卷四。

二、复习计划

制定复习计划是必要的,可以参考各个培训班的培训计划,制定适合自己的阶段性的复习计划,和各学科的具体复习计划。第一阶段:4月-6月,主抓重点阶段,主要复习卷二、卷三;第二阶段:7-8月,全面复习阶段,复习卷一、卷二、卷三、卷四;9月初至考前:冲刺调整阶段,主要复习卷一、卷四。

三、多听多读

听,就是听司考培训课件。刑法、民法、经济法、三国法、法理的课件很有必要听,程序法尤其是刑诉法完全没有必要听,没有深层的理论,自己复习就可以。

读,就是阅读各类司考文字资料。尤其对卷一的法理、法史、宪法要反复读,至少要读4、5遍。除此之外,还要有意识地阅读一些案例分析和理论书籍,比如《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以及网络上和法律有关关系民生的评论性文章,以开拓视野、增加感性认识和初步培养理论素养。在读的过程中,要培养多动笔的习惯,这样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四、毅力与恒心

“坚持”是计划实施过程中最难的,由于缺乏毅力与恒心,很易虎头蛇尾,而学习是一个周期比较长的过程,今天的努力,并不能在明天就得到回报,它是量的积累引起质的飞跃,半途而废,最浪费时间与精力,对人的自信心有很大的动摇,所以在实施计划时,一时看不到进步不要心焦,更不要气馁、不要轻言放弃。坚持!坚持一定能产生奇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同学们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应当作鉴定人,不能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C,D
解析:
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鉴定人的身份冲突时,证人优先。

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
【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撤回;注销【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B选项正确。【陷阱】这里要重点区分撤销、吊销、撤回和注销的区别。撤销的理由是成立时就包含违法的因素,而被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已经取得的法律效力。吊销实际上为废止,不具有溯及力而使行政许可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吊销许可不影响许可成立之日至吊销之日的法律效果。撤回的原因是行政主体的政策性变化,被许可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且行政主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许可通常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制约,应当对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大多表现为对被许可人予以金钱补偿。注销指被许可人因特定事实的出现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行政许可已无实际意义时,许可机关作出的终止许可的程序行为。注销许可前,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权利已经灭失或无实际意义,即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所以注销只是履行“销号”手续而已。注销不是行政处罚,不具有惩戒的色彩,且注销的主体仅为原许可机关,不包括原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和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执业律师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C.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人笔录
D.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

答案:C
解析: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判。故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可以适用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八选项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故B选项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选项正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3)具有本决定第5、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4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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