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地产开发制度

房地产开发,是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活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注册资金的要求高于一般经营性、劳务性、中介性的企业。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特殊规定。★★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6)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答案:B,C,D
解析:
【考点】现行宪法的修改【详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内容,但不属于经济制度,A选项错误。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选项正确。宪法第六至十八条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第十、十一条进行了修改,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第七、八、十五、十六、十七条进行了修改,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第六、八、十一条进行了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十、十一、十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C选项正确。1999年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D选项正确。

甲于2008年5月2日向好友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甲在下个月2日之前偿还。借款期满,甲并未如约偿还,乙碍于情面也未向甲索要。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3月3日,乙猝死,乙有很大一笔财产需要被继承,而其继承人直到2010年5月3日才确定,2个月后,乙的继承人才猛然想起该债务的存在。则此时乙对甲的该债权?
A.不受保护,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B.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5个月
C.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2个月
D.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

答案:D
解析:

下列各项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

A.无线电频谱
B.水流
C.矿藏
D.土地
E.房屋
答案:A,B,C
解析:
知识点:专属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于国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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