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领事关系法(1)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领事关系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领事馆的建立及其职务

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其双边协议确定。除另有声明外,两国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一)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1.领馆的等级

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四个等级。按照领馆馆长的等级,领事馆相应地称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2.领馆的组成

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有职业的和名誉的两类。职业领事官员是由派遣国任命的专职从事领事事务的政府公务员,其不从事其他职业。名誉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非专职官员,一般是从接受国境内的本国侨民或接受国国民的商人或律师中聘任,执行某些领事职务。领事雇员是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人员,如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

3.领馆人员的派任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领馆馆长每次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证书。在获接受国准许并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执行职务。领事证书可以是特别颁发的专门文书,也可以是在领事委任书上予以批准确证。领馆其他人员的委派由派遣国自由决定。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若委派派遣国国民以外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接受国明示同意,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种同意。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可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

3.领馆人员的职务终止

领馆人员职务终止一般有以下情况:被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不再承认该员为领事馆人员,即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接受国可以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人员。遇此事情,派遣国应视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领馆中的职务。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合理期间内召回有关人员,接受国可以撤销有关人员的领事证书或不再承认该人为领馆馆员。

【经典真题】

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

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

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

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

答案:C

(二)领事职务

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国民的利益,促进商业、文化及科学的发展,但不包括政治方面的外交事务。领事官员执行职务应限于领馆辖区范围内,在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须经接受国同意。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或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应当通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并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不反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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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解析:
【考点】延期审理【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据此,判决宣告前检察院发现张某和郑某涉嫌贿赂犯罪,对这一新的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在申请延期审理的情况下,进行补充侦查;对于无需补充侦查的,则是由检察院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本题选择BC。

下列选项中,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之争的案件
B: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被告人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D: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考点】特别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当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时,就会终结特别程序,也就是说特别程序不是解决实体民事权益纠纷,而更多的是对一种法律事实的确认。A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没有民事权益的争议,也没有被告的存在。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选民资格和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合议制,D选项错误,应当选。

家住北京东城的李某在暑假期间,带儿子小李(6岁)回四川农村老家游玩,碰到同村的许某与其儿子小许(5岁);期间,小李不小心将小许的脸部抓伤,许某为此花去数千元的治疗费,许某欲通过诉讼索要医疗费,遂咨询律师,律师的以下答复正确的是:

A.许某与小许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李某是本案的被告,小李是证人
C.小李是被告,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D.小许是原告,许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李某与小李为本案的共同被告。BC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正确。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考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李某虽有为自己的初衷,但其行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张某修缮房屋,故有为他人利益的主观目的,故选项A错误。无因管理重在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至于管理的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前述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管理费用,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2)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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