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3)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一起来看看吧!

四、司法协助

(一)一般规定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一定的司法行为。狭义的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广义的观点,认为司法协助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以下简称2013年《办理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一般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司法协助的基础是条约或互惠原则。

2.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我国公共秩序的,我国法院不予执行。

3.司法协助应当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文本。

4.适用程序。依据被请求国的程序进行司法协助,但也可以按照外国法院请求的不违反中国法律的特殊方式进行

5.司法协助请求应通过条约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与我国既无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6.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准许,任何其他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7.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方式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

8.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的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9.不再坚持双边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二)域外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多种涉外送达方式,包括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代理人送达,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这些送达方式中,除了公告送达只能在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以外,其他送达方式的使用没有先后之分。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对涉外送达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监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2)除非另有约定,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默认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

3)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

【总结】域外送达的方式有9种: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不能强制);

④诉讼代理人(默示有权);

⑤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需授权);

⑥邮寄(当地法律允许);

⑦公告(兜底方式);

⑧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确认收悉)。

这些送达方式中,除了公告送达只能在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以外,其他送达方式的使用没有先后之分。

【经典真题】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下列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而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B、二者范围不同。从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C、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D、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因而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领土范围的一部分
答案:A,B,C
解析:
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
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
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中国甲公司与久居德国的法国人玛丽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适用英闰法。因双方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法,该争议已过时效,而依英国法则未过时效。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玛丽的行为能力适用法同法
B.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依中国法判断该案时效已过
C.合同适用何法律应当由法院来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来选择
D.如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则不应包括英国的法律适用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和反致。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是国籍国法。B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本题中,应当适用英国法即时效未过。C错误,依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正确,依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某白酒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符合该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