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外资企业法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外资企业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

1.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3.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1.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交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经典真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

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乙储运公司拒绝履行A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丙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贸易公司可以向甲区法院申请执行
B.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乙储运公司的存款
C.法院可以责令乙储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D.丙贸易公司可以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甲区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享有执行管辖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张某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行人A撞成重伤,且把B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撞毁了。张某因害怕承担责任在肇事后逃逸。S区公安局在张某哥哥的协助下将张某抓获归案。S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A没有达成和解,而与B达成了和解,法院应当对张某从轻处罚

B.B只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C.B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某与B达成和解,但张某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S区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和解书

D.对张某哥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因为不是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可不予以审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和解程序。A.选项,《刑诉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只要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不管是与部分被害人还是全部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均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A选项正确。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为公诉案件,作为被害人的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C选项,《刑诉解释》第50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故C选项错误。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1)案件起因;(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4)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6)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据此,尽管张某哥哥协助抓获张某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但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应当予以审理,故D选项错误。

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
B.相对于法律的强制力而言,道德本身并无强制力
C.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
D.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法与道德
讲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故A、C、D项正确。
B项错误。因为规范与强制力天然的联系在一起,没有哪个规范不具备强制力,所以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其本身有强制力,只是这种强制力相对于法律而言小了很多。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年)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A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需要由公司章程规定,未特别规定情形下不得行使,刘某作为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不享有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的职权,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无否决权,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因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权,股东会则享有决定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在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即使是执行董事也不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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