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条约的缔结(2)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条约的缔结,一起来看看吧!

二、条约的登记

《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八十条也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纪录,并公布之。”但登记并非条约的生效要件,条约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条约本身的效力。

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可见,我国条约登记由外交部负责。

注意:我国负责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的是外交部,而不是其他有缔约权的代表。

三、条约的保留

(一)条约保留的概念和范围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二)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

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知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修改了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被保留的条款被保留的内容的替代。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用,即被保留的条款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经典真题】

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

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

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

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答案:D

A项错误,其他缔约国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只有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才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本题没有说有条文明文准许保留,因此其他缔约国可以接受,也可以反对;

B项错误,因为保留可以在一国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某一条约时提出的,而签署条约时,条约可能尚未生效,加入条约时,条约可能已经生效,所以,保留的提出与条约本身是否生效无关,条约生效前和生效后都可提出保留;

C项错误,由于保留只能在一国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出,而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某一条约时,条约对该国肯定尚未生效,而且,在条约对某一国生效后,该国再提出保留的行为可以视为“反悔”,违反了条约必须遵守的义务,当然是不允许的,如果某国不愿意受条约中某一条款的约束,就要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提出。

D选项正确,加入是指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加入可以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但签署一般只能在条约规定的开放签署的期限内进行。有考生可能会认为条约生效之前不能叫“加入”,这是由于没有理解条约签署与生效的区别。比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8条规定,“本公约应在2007年1月17日之前开放给所有国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第30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目前只有21个国家批准该公约,该公约还未生效,自2007年1月17日起,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只能以加入的方式成为还未生效的该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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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中,哪一 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A.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的,不得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中外双方当事人不 能约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C.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协议选择与 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D.对被告在我国无住所的涉外合同案件,只要有 一个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 院就有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五)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B、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C、省工商局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工商局不得作出变更决定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答案:B
解析:
【 解析】B。《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乙公司申请担保,应当经甲公司同意,并且人民法院决定。因此,A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提供,因此,B选项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因此,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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