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一)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条规定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冲突规范类似, 在确定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时,若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只是《票据法》用的是“本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用的是“经常居所地法”。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因此,出票地应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地方。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可见,票据行为原则上都适用行为地法,只是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没有获得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为了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将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并按规定的方式取得拒绝证明。否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失票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经典真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01-36)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答案:A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包括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共同海损理算等。除了共同海损理算,其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已经在上文物权法律适用和侵权法律适用部分有所涉外。关于共同海损理算,《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三、代理的法律适用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一)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包括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指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约束被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指的是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是否存在无权代理等问题。我国规定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是因为代理行为地通常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地点,第三人易于了解,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
(二)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内部关系指的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我国规定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对于委托代理来说,代理关系发生地指的是委托合同成立地;对于法定代理来说,代理关系发生地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地;对于指定来理来说,代理关系发生地指的是有指定权的机关、单位实施指定行为的地点。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为什么允许委托代理当事人选择法律,是因为委托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为什么只允许委托代理当事人选择法律,是因为代理还包括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被代理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选择法律的行为能力。
【总结】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委托代理可以选择法律。
四、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本来是一种发源于英国,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后来,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引入了信托法律制度,但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对信托进行了改造,使得两大法系之间的信托制度存在很大差异。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我国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是因为信托具有契约性。比如,我国《信托法》第2条就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信托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顺理成章的。
我国将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作为信托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情况下的准据法,是因为信托财产所在地和信托关系成立地与信托具有密切联系。
【经典真题】
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答案: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
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际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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