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汇票(3)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汇票,一起来看看吧!

七、汇票的保证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标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1.保证人的责任。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第50条还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换言之,汇票保证如果附有条件,保证依然有效,不管所附条件如何或成就与否,视为无条件,保证人均须承担保证责任。

八、付款

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注意】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对于背书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会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

九、汇票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下列情况在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汇票到期后,如果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支付,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提示,因而无法获得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意】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其他有关的证明也可以作为拒绝证明。

1)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5.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这是追索权行使的附带条件。持票人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只是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经典真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2.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合资公司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的B市,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2台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决定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 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D.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市、B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约定无效。D项错误。

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还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将该机密泄露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
B.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C.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D.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民诉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所以,AC选项说法正确,B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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