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客观题考试的特点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0-07-29


法考改革后,司法部不再公布试题和答案,根据这两年考生的反馈,法考试题相比司法考试时期呈现出明显特点。那么2020法考客观题考试的特点是什么?接下来就由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介绍介绍,具体内容如下:

客观题特点

1、重者恒重。法考所考查的仍是本学科最重要的知识,是一个法律职业人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在考点上与历年高度重合。本学科最核心、最重要的知识点也必将是今后每年法考的重点。由于法考相比司法考试总体题量下降,虽然各科目的题目比重没有特别大的变化,具体到每一科目的题目数量均会减少很多,重要知识点被考到的概率相比有所下降,但这不意味着备考可以放松。熟练掌握和运用重要知识点是通过法考的根本。

2、新增必考。2018 年、2019 年法考均注重考查新增新修法律法规。每年的新法新规也将是今后法考的重点考查对象,特别是一些重要法律制度的更新、修改,不仅会在各科目中考查,也可能出现在法学理论题中。

3、案例形式命题。以案例的形式考查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一个题就是一个案例,甚至每个选项是一个案例,客观题中这类题目占比明显,这种考查方式,题目的难度更大。另外,法考客观题考试的题目并不像司法考试那样按照固定的科目顺序排列,为防止计算机考试抄袭,法考的试题完全打乱顺序,在这种情形下,大脑需要随时自如地切换知识储备,这一道是刑法题,下一道可能就是行政法题,无形中是对考生知识熟练度的考验,要求能够快速准确地分析出题目中的法律关系。

只有了解了法考客观题考试的特点,考生们才能更加精准的做出复习战略。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讲解的法考客观题的考试特点,希望广大考生能够抓住这些鲜明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复习客观题。更多资讯敬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非法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保密技术。关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正确的说法有:

A:经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泄露其技术
B:经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损及其商誉
C:法官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D:由于本案不公开审理,因此不用开庭,但是需要查问当事人并且质证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的保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经原告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不会外泄,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商誉,因为诉讼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A正确,B错误。法官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案件,C错误。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随意旁听和报道,不等于不开庭,只要需要当事人质证,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一审是一定要开庭审理的,D错误。

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答案:B
解析:
【考点】合理行政原则【详解】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与合法行政原则并列的行政法两大基本原则。在对某一行政活动评价时,先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再对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某一行政活动,只有在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是较合法行政更高的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与合法行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不仅行政活动要具有理性,民事活动也需要具有理性,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活动中的行政权力因素的存在,因此A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该行为时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不准确即是违法。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B。

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 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 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 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 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 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 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 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A
解析:
。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主义)概念 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并不能得出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 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结论,因为中国先秦时期已经有法家 提出过古代的“法治”思想,甲的论点①不适当。“法治” 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杈威,甲的论点②是 适当的。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甲的论 点③是适当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发生了儒法之争,并 未形成“法治”这个名词,但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 法治国”的思想,乙的论点①是适当的。法制(legal system) 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rule of law)指 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要更为宽泛,乙的论点②不适当。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 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和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因此,乙的 论点③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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