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的论述题很难?那是因为你犯了这些错误!

发布时间:2020-07-27


如果问小伙伴们,国家司法考试中哪种题型最难?相信大多数都会脱口而出:论述题!关于司法考试的论述题的确是难度不小,而且在作答的过程中很容易就掉进丢分“陷阱”。现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帮助大家让这些小陷阱无所遁形,来看看吧!

1.题目未审清

由于司法考试论述题考察的范围较广,考察考生的综合知识。在考试的那么短时间内,考生要迅速在大脑中搜索出论述题所考的相关理论知识点。因此,考生一旦对所给论述题的材料理解发生误解,就会对审题产生偏差。所以不管考生在答论述题时剩余多少时间,都要先使自己平静下来,仔细分析材料中的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找出需要进行论述的最中心的国家司法考试关系。

2.论点分散,论述不集中

由于司法考试的主观题都有字数限制,在固定的字数内把自己的观点表述的全面而又准确是非常重要的,“带着镣铐跳舞”更加考验考生的总结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答题时东一句,西一句,想到哪写到哪,没有连贯性和前后分析的逻辑性这是失分的主要问题。

3.缺乏法言法语

通常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容易犯此错误,由于其研习国家司法考试知识尚浅,因此让他们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的国家司法考试语言,确实强人所难。而司法考试是对国家司法考试人才的选拔,所答论述题必然要体现国家司法考试专业的特性。尤其不要让阅卷老师一看就认为只是一片普通的评论性文章,而要让老师认为眼前的论述就是一个国家司法考试专业人才的专业论述。

4.分析浅薄,未达到一定深度

对于论述题来说,很多考生经过系统复习后,都能找出论述题所体现的国家司法考试问题,但是这只是答论述题的开始。接下来的论述才是,对这些理论考点进行分析升华,才能真正得到高分。阅卷老师面对大量的试卷,往往只会看开头和结尾,因此,对论点的升华才是关键之处。

5.未分层次段落

部分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可能为了节约一切时间,答论述题时,除了开头空了两格,一气写到底,没有段落层次,更有些考生,连标点符号都在省略。任你论述的再好满篇黑黑的一片,没有老师会细细品味你的论述,找出论点,论据。

6.字迹潦草

由于第四卷的题量大,210分钟的答题时间远远不够。字迹潦草,龙飞凤舞是考试的大忌。由于近年来司法考试第四卷也已经是先扫描进电脑,然后进行电脑阅卷,因此考生仍要保持卷面整洁,字迹清楚,最好在答题前简单写个答题提纲。

如果将司法考试想象成一座大森林,大家拎着一盏小灯笼在迷雾森林里寻路,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来到了走出森林的最后一道关卡——论述题,却因为粗心大意导致失败,岂不是很可惜?所以,注意上文的注意事项,考生们才能拨云见月,直指出口,最终到达理想的彼岸。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村长甲号召村民冒雨抢救粮食,不料村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甲不应负刑事责任
B.甲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放任结果的发生,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D.甲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
首先,甲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中,行为人要有致人死亡的行为,而甲并没有实行行为,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选项A.B错误,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后,已死亡被害人的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选项AB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C错误,本题是立案侦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予以撤销案件案件,并非不予立案,因此不适用立案监督的规定。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状。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 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 法院审理
C.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
D.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

答案:A
解析:
。《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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