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破产申请和受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受理为准,破产申请只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一)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不能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无权申请和解)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可对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清算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清算人申请破产的特殊义务:

1.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2.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只能选择破产清算程序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3.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因此裁定受理申请,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为15日。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债务人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董监高经营管理人员等。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合作与协助义务。

2)信息提供义务。

3)附属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注意】该个别清偿行为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该类清偿行为无效。);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对管理人的给付

1.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应当向管理人为给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给付义务人错误给付的法律效果。破产法第17条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注意】如何理解“故意”?是指明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事实。一般来说,在法院受理公告以后实施的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行为,均可认为“故意”,行为人不得以不知该公告作为抗辩。

(四)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商事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继续履行?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管理人对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无担保情况下的解除权。

管理人对程序开始时已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选择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享有选择权。在这2个月期间,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催告后,管理人有30日的答复期间。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不行使选择权的,或者自相对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不答复的,其选择权消灭,合同视为解除。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反对,但有权要求就自己应得的对待给付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五)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破产制度的目标就是通过集体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六)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同类型的诉讼或仲裁应该中止,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是哪一或者哪些?()
A.经济社会权利 B.人身自由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

答案:B
解析: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B符合题目要求。

王某与李某1999年在上海结婚,婚后妻子李某出国定居,两人2003年离婚,之后又因离婚前的财产和债务关系涉诉。关于本案,你认为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A、两人婚后,王某主要居住在上海,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来审理案件
B、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李某所在国法律审理案件
C、如李某尚未加入定居国国籍,两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案件
D、因为两人离婚前主要财产在上海,因此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案件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丙进行预告登记时遭拒绝,丁进行抵押登记时遭拒绝,丙、丁对甲享有哪些权利?()

A.丙可解除与甲的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丁可要求甲再提供新的担保
C.丁可主张甲与乙的合同无效
D.丙可主张撤销甲与乙的合同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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