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货物运输(1)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货物运输,一起来看看吧!

一、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被称为提单运输。

(二)提单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依《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定义,从上述定义中可知,提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因为运输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并且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②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提单持有人对在途货物有处分权。

(三)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银行一般也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指船方在收到货物后,在货物装船以前签发的提单,银行通常不愿意接受收货待运提单提单作为付款的担保。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交付货物,一般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字样交付货物的提单,提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明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收的货物表明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银行在结汇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指在提单上批注有表明货物表明状况有缺陷的提单,银行除非在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该类提单的情况下,一般会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

4)根据承运人签发提单时装船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未如实载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都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

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之后,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就是倒签提单。

【举例】货物实际装船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但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时间为2018年1月5日,提单上签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签发提单时货物已经装船,这就是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举例】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明确载明装船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但实际上货物尚未装船,这就是预借提单。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往往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结果出现了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此外还有其他导致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况,从承运人一方来说就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无单放货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责任性质,《规定》采用“竞合责任”,第3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承认侵权责任。

《规定》第11条又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要求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责任限制,由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此依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关于赔偿范围,《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依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4.关于时效,《规定》第14条规定,无论提单持有人是以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时效期间均为1年,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即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5.关于免责,《规定》第7条至10条做出如下规定:

①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的;

③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

④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经典真题】

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段某经营的一家饭店生意红火,但某县法院为执行一起民事诉讼判决错将他的饭店查封,导致饭店停业3个月。段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属于赔偿的范围?()
A.饭店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
B.饭店停业期间的水电费
C.饭店停业期间的正当利润
D.饭店停业期间的税金

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答案:C,D
解析: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加害人的甲工厂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甲厂排污行为与李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因此选C、D。

共用题干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

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
A:证入
B:第三人
C:鉴定人
D:被申请人
答案:A
解析:
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


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


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

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据当然解释,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选项B正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可知,“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认定为自首。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选项D错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可知,选项直接认定不成立自首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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