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不同于现有技术(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以公众是否了解来进行衡量);

2)不得出现相同或类似的申请(冲突)。

【注意】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上述情形,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不视为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成果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注意区别)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且能产生良好的积极效果,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产量的提高、质量的改善、功能的增加和完善、节约能源或资源等。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适用“不相近似”原则。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过同样的外观设计。

2.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3.富于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在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注意】职务发明问题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1)本职工作中的发明;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3)退休、离职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发明人全部或者主要(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料、零部件,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即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单位享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单位与发明人签订合同对专利申请、专利权归属等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执行。 A、B、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合伙人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故A、C两项正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用于清偿,不能直接进行抵偿。故B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故D项正确。

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
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没有破坏环境的盗砍零星树木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处理。故A项错误。
B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伐珍贵林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
C项,丙将珍贵林木非法移出,就是盗伐行为,至于目的是为了使用木材还是利用苗木使其在其他地方生长,不影响盗伐林木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
D项,丁在林区偷扒树皮导致树木枯死的,是对林业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他人财产的窃取,成立盗伐林木罪。故D项正确。

甲公司与乙家具厂签订了 1份办公家具加 工承揽合同。现乙家具厂位于河南驻马店,甲公司位 于湖北武汉,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山西太原,加工行为在 河南郑州完成,并于湖南长沙交货。那么,如果双方要 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合同双方只可以约定驻马店或者武汉的法院 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c.如果甲、乙约定湖南长沙作为管辖法院所在 地,那么郑州则不能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 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 地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加工地而是约定 交货地为本合同的履行地,所以长沙可以作为管辖法 院所在地。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赠与人甲在赠与合同中禁止受赠人学校将赠与物再行转让,仅仅给学校课加了一个相对性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学校处分权的限制;因此,学校的转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非无权处分,乙已经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甲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以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之名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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