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需要注意的是,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二)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类国际文件不是条约,但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三)条约以国际法为准。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四)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这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史上和现代都有,并不因其非书面的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五)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用法。条约名称取决于缔约国的选择,常用的条约名称包括:公约、盟约、条约、宪章、专约、协约、议定书、最后文件、宣言、联合声明、换文、备忘录等。条约虽有不同的名称,但是各种名称的条约在国际法的法律拘束力上没有本质不同,条约的效力、执行和解释等方面,都适用同样的条约法规则。但不同名称的条约在缔结的方式、程序和生效的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别。

二、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条约有效成立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

一是具有完全的缔约权,

二是自由同意,

三是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完全的缔约权

1. 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某些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可以成为特定条约的缔约方。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并不因此而具有普遍的缔约资格。

2. 缔约权

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是由国内法规定的。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

3. 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文,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完全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第2款,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由于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注意:除非另有约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仅限正职),谈判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关于全权证书的签署,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总结】以中国或中国政府名义缔约,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原则上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若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二)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是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1.错误。这里所指的错误,不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错误,主张其表示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所缔结的条约无效。但是如果错误是有关国家本身的行为造成的,或在缔约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错误,则不能援引该错误主张条约无效。

2.诈欺和贿赂。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3.强迫。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胁对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的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威胁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三)符合强行法

强行法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强行规则。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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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紧挨着城市主干道,南大门旁边就是很多路公交车的车站。甲公司的院墙 长方形,院墙外围是一条公路,但是比较狭窄,且年久失修。乙公司坐落在甲公司的 北面,乙公司的车辆往返于公司和主干道之间、乙公司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公交车站之 间,只能绕行甲公司院外围的公路走,颇不方便。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后乙公司经过与甲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车辆、 员工可以从甲公司北门经甲公司厂区内南北大道后出南门,进入城市主干道和公交车站, 乙公司每年7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费用。合同未对其他细节进行约定,双方也未办 理地役权登记,则:

A.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B.因年久失修,甲公司厂区内南北大道上有一个坑,乙公司有权将其填平
C.如乙公司的客户需要穿越甲公司厂区进入乙公司,甲公司应当允许
D.如乙公司在某年的 7 月 1 日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甲公司有权径行解除合同,消灭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可见地役权的内容依据合同的约定而确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职工可以通行,没有约定客户的通行权,因此C不正确。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 A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故A项错误。
B项,乙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入户)论处。户主即使是警察,其当时的抓捕行为也不是基于命令和法律的履行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使任何一个居室主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故B项错误。
C项,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行政拘留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故C项正确。
D项,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选项?()
A.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
C.享有民族立法自治权、财政经济立法权、语言文字自治权
D.自治区可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行生效

答案:A,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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