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二)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一起来看看吧!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在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时,级别管辖是第一步需要确定的问题。我国法院分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四级,行政案件在四级法院的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由于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的基层单位,它们数量大、分布广。行政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争议财产所在地、行为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既有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具体包括:

1)对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含乡镇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由于作为被告的国务院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别较高,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有利于减少或避免行政干预。

1:某省公安厅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应当向中级法院起诉。(×)

2:某镇政府取消王某参与村委会主任选举的资格,王某不服应向中级法院起诉。(×)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一方面,海关的设立大多与中级法院的管辖相吻合;另一方面,海关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到专业技术性问题,由中级法院管辖,更能保障案件处理的质量。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B重大涉外的案件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C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此外,在确定级别管辖的问题上,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应当引起注意: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此时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应当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的,亦即作出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违法等改变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复议机关级别确定级别管辖。

3.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又需要分为两种情形: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此时,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否定其申请的实体决定,实际是支持了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而按照复议维持的情形来处理,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

2)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此时是错误受理后不再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是从程序上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此时,申请人有两种选择,如果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即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起诉,由其选择起诉的被告不同来确定相应的级别管辖。

例:张某购买的轿车因被某县公安局认定为走私车而被没收,张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没收决定,并加处2000元罚款。张某对县公安局的没收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地域管辖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包括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的制度安排,原因在于: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2.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出于便利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勘验,及时地审理案件以及判决的执行的需要,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涉及不动产而非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案件,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如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 具体而言,包括:

A.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C.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注意: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D.不同辖区的共同被告。

E.不动产所在地跨区域的。

共同诉讼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某个体户周某无证经营受到县工商局的罚款,周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周某应向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张某不服,可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张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起诉。(×)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经审理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从无到有)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在某下级法院存在行使管辖权的障碍时,由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予另一下级法院管辖(从有到有,横向)。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

1)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如全体审判人员均回避而无法审判等。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又协商不成。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行使。与移送管辖相比,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存在难以行使管辖权的困难而将管辖权移交上级法院(从有到有,纵向),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单向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与指定管辖一并,有三种启动模式,具体而言:

A.当事人启动

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法院起诉。

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处理:

第一,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决定自己审理。

B.基层法院启动

基层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中级法院在7日内决定由报请法院审理,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或决定自己审理。

C.中级法院启动

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不予审理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2.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五)管辖恒定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六)管辖权制度的改革

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重叠,司法易受行政干预是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必须直面的问题。

2014年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为高级法院的异地管辖提供了方向。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8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同样须符合这一规定。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为集中管辖、异地管辖和提级管辖提供了制度空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C.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D.经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A
解析:
考点:专家证人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 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 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 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 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 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 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 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故D错误。

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
B.集团诉讼案件
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只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或哪些机关有权处理县与县之间行政区域边界争端?() ,
A.县人大常委会 B.县人民代表大会
C.县人民政府 D.县民政部门

答案:D
解析:
。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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