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海洋法(4)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海洋法,一起来看看吧!

五、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范围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如果存在,称之为外大陆架。

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而对于主张拥有外大陆架国家,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沿海国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2.沿海国享有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

3.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5.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6.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经典真题】

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80海里处

B.甲国的大陆架只能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C.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答案:D

六、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范围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或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

1)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

2)基线范围内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水域面积之比应在1: 1到1:9之间;

3)基线超过100海里的线段最多不能超过基线总数的3%;

4)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同时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个特定区域,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在该区域内的传统合法权益或现有情况。

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况。无害通过是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是指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所有国家都享有这种群岛通道通过权。

【经典真题】

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

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

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

A.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破产撤销权与股东出资。 A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对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清偿,具有双重含义:(1)在汪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汪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2)在甲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属于甲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行为。根据前述法条规定,汪某的行为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汪某欠缴出资共150万元,通过清偿甲公司对外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100万元,尚有未缴纳出资50万元,故B项错误。
C项:《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李小萌曾是某高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向 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法律咨询 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李小萌向该企业投资的3台电脑自个人独 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 )
A.该独资企业所有
B.李小萌所有
C.既属于李小萌也属于该独资企业
D.该独资企业和李小萌共同所有

答案:B
解析: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本题正确答 案为B。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明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 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答案:B,C
解析:
。沉人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 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其实是卖方“管装不管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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