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权。如果因股东转让股权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仍可以继续存在,但须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

二、对外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兼具资合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注意】此项同意非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计算,而是以股东人数计算。如公司5个股东,一个股东要转让股权,其他4个股东需要过半数同意,也就是除本人外,需要3个股东同意才行。

2.推定同意情形。

1)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其同意。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怎么办?基于股东投资自由(包括退出公司的自由)的理念,可提议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或诉请法院撤销该章程条款。

若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权对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的,按评估的价格转让。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出不同的或相反的规定。

4.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在因股权质押担保等情形而导致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此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情况通知股东所在的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第三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此种情况下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经典真题】

1.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2.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三、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下列情形,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该股东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真题】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四、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

【经典真题】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总理拟提名甲某为教育部部长。下列有关甲某任职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国务院益理只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甲某
B.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甲某的任命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命
C.甲某经任命后即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
D.甲某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答案:B
解析:
国务院总理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部长,所以A项错误。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不包括部长,所以C项错误。主席必须是年满4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不是部长,所以D项错误。《宪法》第80条规定,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任 免国务院各部部长,所以B项正确。

王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因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
A.医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B.王某有权要求手术医生向自己赔礼道歉
C.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王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B
解析: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讲解:医生误将王某肾脏摘除,侵害了王某的身体完整性与正常的身体功能,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同时,因为医院过失导致王某死亡,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医生的诊疗过失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医院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医生本人不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没有向王某道歉的法律义务,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巳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巳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在生前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关于丧亲之痛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在自然人被侵权致死的情形,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其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B.《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是空白罪状
C.《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该条是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罪状的具体分类。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戌特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职权。下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方面的权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问,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水利部部长人选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的人选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人选
D.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第67条。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