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的法律职业资格备考小技巧!

发布时间:2021-09-2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接触的小伙伴对于备考无从下手,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小技巧,一起了解一下!

一、复习顺序

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部门法,后理论法。刑法学起来,要真正掌握也较困难,需下力气。其次复习民法、民诉法、刑诉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8月份前复习卷二、卷三,8月复习卷一、卷四。

二、复习计划

制定复习计划是必要的,可以参考各个培训班的培训计划,制定适合自己的阶段性复习计划,和各学科的具体复习计划。第一阶段:4月-6月,主抓重点阶段,主要复习卷二、卷三;第二阶段:7-8月,全面复习阶段,复习卷一、卷二、卷三、卷四;9月初至考前:冲刺调整阶段,主要复习卷一、卷四。

三、听、读、做、思

听:就是听司考培训课件

刑法、民法、经济法、三国法、法理的课件很有必要听,程序法尤其是刑诉法完全没有必要听,没有深层的理论,自己复习就可以。

读:就是阅读各类司考文字资料

尤其对卷一的法理、法史、宪法要反复读,至少要读4、5遍。除此之外,还要有意识的阅读一些案例分析和理论书籍,比如《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以及网络上和法律有关民生的评论性文章,来开拓视野、增加感性认知和初步培养理论素养。在读的过程中,要培养多动笔的习惯,这样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做:就是做历年真题和练习题

做历年真题,目的是发现出题特点、熟悉出题套路。做练习题,目的是练兵热身、检验复习效果、巩固学习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做到查漏补缺。真题要反复做,练习题要适当,不宜过多。

思:就是多思考

司法考试年年在变,在复习中,要勤思考、善思考。对于自己的疑问和分析、归纳的结果,要多动笔记下来,并学会举一反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一些法律职业资格备考小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材料一:祝某与杨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万业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04年2月,祝某、杨某与陈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祝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伟佳星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业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祝某与杨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杨某代表万业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伟佳星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业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恒伟佳星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祝某与杨某。至恒伟佳星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而祝某与杨某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
材料二:祝某在任万业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科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万业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用于经营。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万业大厦。
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祝某供述是因为科达公司与万业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科达公司王某的个人关系也不错,科达公司200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科达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科达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钱。王某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祝某个人决定以万业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祝某,在2007年10月8日,王某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08年1月6日,再次在祝某的办公室送给祝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王某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万业大厦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王某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王某到万业大厦车库后,王某让其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王某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
材料三:祝某与宋某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万业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问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宋某闲聊期间谈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赁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宋某。宋某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祝某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
问题:
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与杨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2.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祝某与杨某作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采取增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获取交易差价,中间交易环节本来不必要,并且由杨某等人实际控制的中间交易环节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其他业务开展,仅仅只是为了赚取房租差价,并不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使得本应由国有公司获得的房租变相被输送到了祝某与杨某私人手中。因此,二人行为的实质即以不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成立贪污罪。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祝某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动机及客观事实,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尽管祝某个人决定将公款400万元挪用借给其他公司用于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但是,祝某对此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从材料二所给的证据来看,祝某本人供述没有收过40万元;谭某的证词仅能证明王某取款和到过万业大厦的事实;银行取款流水仅能证明王某取款的事实;只有王某本人的证言证明自己曾送过祝某40万元。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祝某收取王某所赠的40万元,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祝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所以不能认定祝某的刑事责任。
3.宋某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宋某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祝某的朋友,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祝某的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一起重大贪污罪犯罪嫌疑人刘某逃匿国外,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 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D.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A,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 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 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故A选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收违法所 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 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 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B选项中“基层”人民法院错误,应为中级人民法 院。《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 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 以提出上诉、抗诉。故C选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 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 还、赔偿。故D选项“中止审理”错误,应为终止审理。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 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 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 而王某谅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 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 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行为 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没有未完成形态。李某巳经将砒霜 交给王妻,就排除了犯罪预备的可能性;他去王某家欲要 回砒霜,却不告诉王某真实情况,结果导致王某的死亡,因 此他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如果王某没死,李某可能构成犯 罪未遂,但王某巳经死了,所以李某不可能构成未遂。本 题的困难在于王某的死亡和他的撒谎直接相关。如果李 某去要回砒霜时,王某不谎称已服完,他就不会死,那4能 否因此认为李某构成犯罪中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中 止要求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 果李某确实想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他就应该告诉王某真 相,让王某立即去医院检查(如果他相信王某确实巳经服 完药),而不是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不将真相告诉王 某。对于王某来说,并不能因为其撒谎就认为其应当为自 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他无法预见李某会在他的药里投 毒。如果他巳经知道李某在自己的药里投了毒,还告诉李 某自己巳经服完药,那么他当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 任。

某甲携带90000美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0000美元,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90000元美元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题选D,海关在对某甲作出没收财物的处罚时并处罚款的行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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