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有: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公司的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程序:

1.作出决定或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作出合并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2.签订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分立协议,约定不经过清算程序,将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形式:

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1个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是指将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时应当对其财产进行分割。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注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合并才有债权人可以要求偿债和担保的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不同法律职业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88题,多选)

A.法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B.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赔偿责任和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C.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D.公证职业责任包括公证活动中违反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
答案:A,C,D
解析: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规定了执业的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律师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故C选项正确。《公证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故D选项正确。

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 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因而,A选项错误。
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而,B选项错误。
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因此,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C选项正确。
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而,D选项错误。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
B:终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被告单位在审理中被注销,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继续审理,正确答案为A。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而在确认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B.确认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不执行性,而在给付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C.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D.给付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确认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E.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做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法律意义
答案:A,C
解析: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而在确认之诉中,可能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第二,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第二,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前提就是该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也就是说,确认判决(包括肯定和否定)按现行法律是不能直接被执行(或无需执行)的,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转化成给付判决才行。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