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心得

发布时间:2021-05-03


近几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一年比一年多,但是因为内容多,难度大,司法考试也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司法考试心得,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更高效的获得证书呢?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以下几点小建议:

一、制定学习计划

制定学习时间安排表是为了督促自己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去学习,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三天打渔,两天晒网”,还不如不学。同时,因为司法考试内容多、范围广,只靠一两个月的突击是不行的,因此,必须要有计划,做好长久作战的准备,按计划去学习完所有的资料。在时间上一定要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完不成计划,从而影响自己考试时的心情。在复习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局部计划,以完成整体学习计划。

二、选择学习教材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教材,再聪明的人也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很多,往往让很多人不懂选择哪一种。其实,每一种教材都是不错的,关键是看自己喜欢哪一种罢了。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就不错(其中法律出版社是司法部的下属企业),都是全国有名气的专家编写的。

三、改变学习方法

学习方法有很多种,但适合自己的往往不多,而恰当的学习方法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万变不离其宗”意思就是说,无论怎么考试,都离不开书本的基础理论。作为考生,只要紧紧抓住书本,把书本中的基础理论和内容学懂学透,就足以应付考试了。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懂得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如何,可以通过做去年的试题或今年的模拟试题来检验。

四、锻炼考试速度

司法考试题量大内容多,往往有人因为不注意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而做不完或没有时间涂完答题卡,从而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因此,必须在复习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和要求,去做一些模拟试题,以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一些司法考试的心得及方法,大家可以参考参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来合理规划学习时间,想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对自己要充满信心,要相信“我能行”“我是最棒的”,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生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
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
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据此,A项“国内”二字错误。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并由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故B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表述错误。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房屋买卖手续的委托,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故C项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D项“提出复议的申请”的说法错误。

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
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
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
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加工作为添附形态的一种,若通过加工行为获得加工之后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加工的对象是他人的材料,因为自己的材料本就是自己的,不需要通过加工获得;其二,加工行为使得材料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A项木材购来后就已经属于甲,做成椅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行为,不是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B项中甲将乙的玉石雕刻成价值连城的玉佛,符合加工的两项条件,故正确。C项中树根赠送给甲之后,甲就获得了所有权,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D项中的行为过于简单,没有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加工,故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B.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该先决问题应当适用主要问题所适用的法律
C.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D.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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