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3)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债务人财产,一起来看看吧!

五、破产抵销权

1.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可以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不考虑债务的种类或是否到期)。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表明我国破产法是承认破产抵销权的。

【注意】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向管理人为意思表示。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条件。

3.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破产抵销权具有优先权性质,因此,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几种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取得(通常为受让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来使自己免除对破产财产的给付义务,不得用于抵销。但是,取得债权有法律规定的正当原因的不在此限,其理由也与上相同。

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直接与债务人交易而取得的债权,如果该交易有恶意串通、显失公平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则除了不得适用破产抵销外,该债权还可适用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丧失破产债权的地位。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因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主要有: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

2)在债务人财产不足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若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须宣告。

【经典真题】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答案】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的构成,不包括国际法
B.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总系
C.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D.我国古代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
答案:B,D
解析:
法律体系、法系和法律渊源体系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有的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法系是个比较法概念,指具有共同历史渊源的不同国家法律的整体,而法律渊源则是就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所作的区分,因此B错误。另外,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仅适用于大陆法系,中国古代没有这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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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关于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A、国家应对其政府实体从事的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如果是非政府实体的活动,国家应对其进行监督,但责任由该实体自己承担
B、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一架飞行中的第三国的飞机造成损害,则甲、乙两国应当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
C、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其本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责任公约》的规定
D、对于参与空间物体发射的外国国民造成的损害,应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
答案:B,C
解析:
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
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
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下列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使用假币罪
B:乙伪造货币同时又有出售伪造货币行为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C:丙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D
解析:
【考点】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刑法》第171条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A项错误。B选项,《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C选项,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C项错误。注意,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者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选项B正确,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选项C错误,起诉只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之一。选项D正确,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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