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备考法律职业资格需要做哪些准备?

发布时间:2021-10-05


近几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但是因为内容多,难度大,司法考试也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备考小技巧,一起了解一下!

一、提前预习

首先考生要建立起对法律职业资格知识体系和考试特点的了解,然后学习上一年的基础的课程,建议大家在备考时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争取能够在新课开通之前将这部分内容学习一遍。

二、备考顺序

先实体再程序后记忆。先学习民法、刑法,再学习行政法,然后学习民诉法与刑诉法。同时,自法考改革后商经法的地位越来越高,考查分值较以往大幅度提升,因此要特别重视。三国法、理论法是传统记忆学科,可放到备考后期学习,这样既节省时间又不易遗忘。

三、计划安排

法考整体复习规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复习重点、达成的目标都有所不同。建议同学们通过“四阶段复习法”系统备战法考。

先修阶段(2个月):除三国法、理论法和经济法等纯记忆学科外,过一遍其他学科,对每个学科的重点内容有一个大概了解,建立初步的框架体系。

强化阶段(3个月):全面系统学习,对各科的每一个知识点都要理解。这个阶段是内容最全、课时最长的复习阶段,零基础的学员一定要跟着老师的节奏,踏踏实实地复习。

提升阶段(1个月):通过反复练习五年真题来查漏补缺,熟悉法考命题形式,领会“重者恒重”的命题思维,并对重难点考点进行集中突破。

冲刺阶段(20天左右):把所有重难点知识通过背诵讲义串一遍,特别是加强三国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的学科的背诵,巩固记忆背诵效果。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一些法律职业资格备考小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 AC项,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A项不当选,C项当选。
B项,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的行为确实会给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改变丙知晓乙犯有重大贪污罪行的事实,而且目前国际交通便利,即使将丙派往境外工作,丙也可以再回国作证。甲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不当选。
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项当选。

A公司与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因看好某地土特产的市场前景便一同投资进行联合购销,由A公司组织货源,B公司负责市场营销。后因其中一笔货物存在掺假情况,被工商局查处,货物也被没收了。B公司不服,单独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公司不愿起诉,只有征得该单位的同意,人民法院才能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由于A公司不愿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既然A公司不是原告,而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所以A公司在诉讼中无权主张撤销工商局的没收决定
D.如果人民法院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一审判决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即使B公司不上诉,A公司也可以自行提起上诉

答案:D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 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 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 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 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 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 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 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 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 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依《合同法》 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内容的,视为要约。 甲公司所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了汽车的类型、数量、价 款、销售期限,应视为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依 《合同法》第21条、第23条之规定,承诺的有效要件包 括: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在要约期限内作出;向要约人 作出。乙公司看到广告后3天内,自带汇票去购买,能 证明乙的承诺,因为汇票记载着付款人和受款人及资 金数额和用途等内容。如自带现金前去购车,则难证 明这一点,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本应正确选 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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