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2)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一起来看看吧!

二、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

2008年《涉台送达规定》是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送达的主要依据。《涉台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八种方式:

(一)向本人或负责人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根据《民诉法解释》,此处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本人或负责人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二)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向在内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留置送达。

(三)代收人送达。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向在内地的代收人可以留置送达。

(四)内地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向在内地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可以留置送达。

(五)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判断邮寄送达是否成功的期限是三个月。如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则送达不成功。

(六)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委托送达。按照两岸认可委托送达方式,内地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内地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内地法院收到台湾地区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内地法院亦应予送达。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八)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途径,只有在其他六种方式不能送达或不可行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途径。

【经典真题】

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朱某是一起决水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朱某拘传至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日的讯问。何处程序违法?

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
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
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D:时间长至1日
答案:D
解析:
传唤不是拘传的前提条件,故A错;拘传三机关均可决定,故B错;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选D。

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
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法的非正式渊源。选项B正确,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题中邻居通过崔宁携带的15贯钱进行假设推论,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选项C错误,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不是假定条件。选项D错误,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

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一套现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向丙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009年3月1日,甲、乙、丙签订了书面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约定甲须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房屋,但未约定甲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
因房价上涨,2009年4月1日,甲借故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催告甲立即交付房屋,否则诉诸法律。2009年6月1日,因甲仍未向乙交付房屋,乙当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6月2日,甲向乙表示希望乙不要解除合同。并表示立即交付房屋,赔偿因迟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的损失3万元,乙表示接受。2009年6月10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截至2009年8月1日,因甲的原因,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收益。
2009年8月2日,乙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并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甲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2009年9月2日,乙将房屋出租给张三(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金每月6000元,张三可以转租。双方未作其他约定),同日(2009年9月2日),张三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每月7000元,未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的期限)。
2009年12月1日,王五家的猫将李四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撞落楼下,落下的花盆将赵六停在楼房下的汽车砸坏,给赵六造成5万元的损失。
2010年9月1日,乙因交通意外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乙的遗产。2010年11月1日,丁办理了房屋的移转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日,丁欲收回房屋居住,丁请求李四返还房屋,被李四拒绝。
问题:
1.在该按揭购买房屋的事实中,乙与丙银行之间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
2.2009年6月1日,乙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甲、乙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2009年8月2日,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4.张三与李四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在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李四向张三支付租金义务的期限,若双方不能协商确定,有无交易习惯可供参照,张三有权请求李四于何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6.2009年12月1日,赵六的汽车被花盆砸坏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该责任属于普通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7.乙死亡后,丙银行是否有权请求丁按期支付购房的贷款本息?为什么?
8.2010年10月1日,丁对李四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乙、丙之间成立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乙、丙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第二,乙、丙间成立了抵押关系。乙以购买的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担保借款债务。
按揭关系中,乙与银行之间成立两种法律关系:第一,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乙分期还本付息。第二,抵押合同。乙以购买的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在优先按揭关系中,乙还就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丙为受益人(房屋毁损灭失后的保险金支付给丙)。
2.乙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乙尚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须经乙催告后,甲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仍不交付房屋,乙才享有法定解除权。6月1日距离乙的催告仅过去了2个月,乙尚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乙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因不能取得房产证遭受的损失。因为,在此种情况下,甲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以使乙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甲、乙买卖的是现房,又未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因甲原因致使乙未能自合同成立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乙有权请求甲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4.张三与李四间房屋租赁合同中超过3年的部分无效。因为,合法的房屋转租合同,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李四应当在租赁期间每届满1年时支付。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6.赵六汽车遭受的损失应由李四承担。李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五追偿。该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属于特殊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王五不对外承担责任,赵六只能请求使用人李四赔偿。李四赔偿后有权对王五追偿。
注意: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属于普通侵权。除此之外的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特殊侵权。李四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属于特殊侵权。
7.丙有权请求丁按期支付购房的贷款本息。因为,若丁未放弃继承,丁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乙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丁未放弃继承的,应概括继承被继承人乙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换言之,丁应法定承受乙、丙间的借款合同。故丙有权请求丁按期支付购房的贷款本息。
8.丁对李四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李四相对于所有权人丁为有权占有人。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在合法转租中,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丁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与张三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张三与李四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如此,则李四相对于所有权人丁属于(基于占有连续取得的)有权占有人,丁对李四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

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乙与丙之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若丙在2015年年末确定了对乙发生的债权为4亿元,丙将该债权转让申银行,自通知乙后发生效力
B.若丙在2011年将已经发生的对乙享有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申银行取得对乙的3000万元的债权,并自动取得对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000万元的抵押权
C.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转让给申银行,经乙同意后发生效力
D.若丙在2010年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让
答案:A,C
解析:
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D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也就是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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