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4)

发布时间:2020-10-1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A.王某认为他的养子未尽赡养义务,于2005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过调解,王某与其养子达成了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2005年6月,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B.何某1999年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2001年8月还清,何某到期未还,陈某碍于情面也未向何某主张过归还欠款。2005年3月,陈某受重伤,需大笔医疗费,于是向何某主张归还欠款,何某拒不归还。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欠款

C.居住在甲省H县的李某与居住在甲省L县的张某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甲省L县的L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李某向甲省L县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D.2004年1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05年月2月,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吴某离婚

【答案】BCD

【考点】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王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不予受理。A项错误。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陈某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B项正确。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仲裁法》第十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C项中当事人约定的L县L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项正确。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是原告,本选项是被告起诉离婚,而不是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此法院应当受理。D项正确。

2.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答案】BD

【解析】A项考查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当事人的上诉。即使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只能提起上诉,而不能提起抗诉。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二审程序的性质。关于二审程序的性质,理论上有复审制说、续审制说和事后审制说。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续审制说,我国亦如此。续审制说认为,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是一审的继续。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可见,B项正确。

C项考查二审调解书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据此,二审调解书没有必要专门写明撤销原判。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二审的审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的审理方式有二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前者为基本方式,后者为例外方式。故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商品楼,施工期间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甲公司要求顺延工程日期
B.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甲公司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D.因发包人变更计划,甲公司要求增付返工费用
答案:C
解析: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某县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禁止即允许,大幅增加执法权的种类
B.某县政府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C.某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建立以法学教授和社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
D.某县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责任
答案:B
解析:
法无授权即禁止、精简执法权;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为主导;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责人的领导人员等

共用题干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辖市的辖区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辖区实行直接选举
B、选民登记按所划分的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一次有效,每次选举前都要重新登记选民
C、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享有选举权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级人大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各级人大代表
答案:A,D
解析: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
《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