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B.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D.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答案】ABCD

【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

【解析】

A项考查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账簿问题。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A项正确。

BC正确考查电算会计问题。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BC项正确。

D项考查会计账簿的保存年限。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侵权纠纷,需要向位于法国境内的被告甲公司送达司法文书。中国和法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出差,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
B.如果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C.应该首先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D.如果法院一审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则二审可以径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5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题干中显示甲公司的监事在我国境内出差,符合送达要求。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大家一定注意,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需要有明确授权才能接受送达,代表机构则不需要。B项中是向分支机构送达,未说明其授权情况,所以不能直接送达。选项C错误。在我国向外国送达的各种途径中没有哪个优先之说,哪个快就用哪个,简单实用。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大家注意,径行送达是一般规定,除外情形是例外规则。

某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A:股东会作出向某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答案:A,C
解析:
【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B.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C.行政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
D.行政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和被代理人同意
E.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答案:B,E
解析:
(1)选项A: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选项BC: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选项D: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4)选项E: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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