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案例》练习试题(4)

发布时间:2020-08-01


很多小伙伴都在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练习题,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分享了这门考试中《综合案例》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试题内容和答案吧!

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 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 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分)

4. 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大地公司、张三与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关系;张三与大地公司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2.(1)根据《公司法》第72条到75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仅经董事长张三的书面同意就主张已经退出了公司。

(2)对于大地公司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大地公司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外,同时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3.(1)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张三退还60万给自己,张三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向蓝天公司返还的义务,由于张三占用的是公司资金,张三仅对蓝天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大地公司无返还义务。

(2)大地公司不应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蓝天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符合“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否则是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本题中,大地公司虽然违反了出资义务,但只对蓝天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对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

4.蓝天公司应当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消除其出资瑕疵,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三应当归还其挪用的120万给蓝天公司,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对小伙伴们有没有帮助。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白云蓝天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 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白云蓝天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 构成债务人财产?

A.白云蓝天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白云蓝天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白云蓝天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白云蓝天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
解析: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和设定抵押的财产均属于债 务人财产,A、C不选。《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上述处分行为经撤 销后,标的财产同样属于债务人财产,B项不选。《破产法》笫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 巳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偾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 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此,上述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财 产,D项正确。

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A
解析:
(原答案为A,正确答案应为AC)。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被执行人在该市西区有财产可以执行,也可以向与一审法院东区法院同级的西区法院申请执行。故本题答案应为AC。

共用题干

下列选项哪些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
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
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
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D、如果申请执行的判决已获完全履行,则不能获得认可
答案:A,C,D
解析:
【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


【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


【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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