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9)

发布时间:2020-10-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无罪及贪污罪之间的关系。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说法正确。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因此,对于这50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2.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答案】B

【考点】询问证人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证人的地点只能是现场、工作的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本题中A项中的现场询问,C项中对丙的住处,D项中丁提出的地点,这三处询问证人的地点均合法。B项中到公安机关询问,这一地点正确,但是,对证人只能用通知其询问,不能传唤,传唤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B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 A项,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将过失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是过失犯罪,也是单位犯罪。故A项错误。
B项,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既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集合,更不是单位和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单位内部成员的行为本身就是单位的犯罪行为。故B项错误。
C项,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罚情况,如前面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有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但没有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自然人的单罚。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依法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任何刑罚。故D项错误。

甲与乙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甲开枪击中P心脏,乙开枪击中P脑袋,P死亡。正确说法是:

A:甲、乙的行为皆足以单独致P死亡
B:如果能查明甲先击中的,甲与P死亡有因果关系,甲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未遂
C:如果能查明乙先击中的,乙与P死亡有因果关系,乙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未遂
D:如果不能查清击中先后的,甲、乙均有因果关系,均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B、C是正常情况下的结论oD是特殊情形下的结论。类似D的结论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向P的饮料中投放了致死量的毒药,P死亡。甲、乙皆既遂。

王云和丈夫结婚多年,由于工作繁忙,丈夫经常回家很晚。单位很多人传言丈夫的作风 有些问题。久而久之,王云产生了怀疑,但是又苦于没有证据,于是她在丈夫的手机上偷偷 设置了移动梦网的定位功能。一天,丈夫打电话说单位有事要回来晚些,然而等到10点仍 不见人影。王云又开始了怀疑,便给丈夫的手机发了短信,在王云的手机上显示了丈夫手机 位于某区某街道。王云看到这个信息后便带上相机冲到手机所显示的地址,并根据手机信息 的提示找到了丈夫。尽管不愿相信,王云仍然看见自己的丈夫和另外一个女子一丝不挂地躺 在床上。王云愤怒至极,为了 “保全证据”便用带来的相机连拍7张。之后,其到“淫妇” 吴佳的单位找领导诉苦,又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照片;因为吴佳在当 地还小有名气,许多小报也报道此事并使用其真名。一时间,许多同事见到吴佳经常指指点 点。吴佳一怒之下将王云告上法庭,以损害名誉权为由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问题: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答题要求:
1.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2.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解析:

权利行使之界限“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边界,到了他人权利的范围或者触及了公共利 益和善良风俗。权利滥用理论是个人自由至上理论向社会利益保护转变的产物。在材料中, 王云对丈夫和吴佳的出轨行为进行了拍照,到吴佳的单位找领导诉苦,又到电视台和主持人 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了照片的行为引发了不少议论。众所周知,王云对配偶的“性的独占 性的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本案中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矛盾和平衡问 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注意对他人权利的保护,防止“权利滥用”。
权利保护是法治理念的重大成果。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武器。法律规 定义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行使权利;如果法律强制性地用义务限制权利,就 是对法治的--种践踏。因此,权利的行使是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的。结合材料,王云作为合法 的妻子,自然对配偶享有性的独占权,而吴佳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她对配偶的独占的性权 利,其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的手段获得相应的赔偿。
权利是重要的,而且权利容易受到侵害。除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外,个人的行 为也很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因此法律必须划出权利的边界,以使得权利之间达到各自的 平衡。材料中,王云对丈夫和吴佳的出轨行为进行了拍照,并没有将其起诉到法皖索取赔 偿,而是采用了到电视台和主持人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出示照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其行使 权利的同时侵害了吴佳的“名誉权”,构成了 “权利的滥用”。
个人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权利冲突的背后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 要求。权利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即权利不能滥用。因此,每个人的权 利和自由空间都应该是有限的,这种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每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 已经被法律所规定,则任何人都不能够超越此界限去行使权利,否则即是违法。材料中,王 云有向丈夫和吴佳追究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是不能够以侵害他人利益为代 价的。
综上可知,法律最重要的内容是权利。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基础 上尊重人的权利。在我国,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宪法》中,而且体现在很多部门法的具体 规定中,这些都为实现充分的人权、应对新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而可以 更好地防止“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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