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

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

【答案】BC

【考点】A项考查消费税问题。

【解析】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化妆品肯定属于应税消费品,A项错误。

B项考查车船税的免征范围。依据《车船税法》第3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符合第(3)项,B项正确。

C项考查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第(1)项,C项正确。

D项考查转售农产品的增值税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农民在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的行为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情形,D项错误。

2.纳税义务人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A.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B.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答案】ABCD

【考点】个人纳税申报的规定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法条可知ABCD四项的情形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个税申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

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 劳动报酬等情况
B.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各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C.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证件
D.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提供押金
答案:A
解析: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选项B不正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选项CD不正确。

甲、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现在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B.乙公司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C.乙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D.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事实而主张撤销合同,应当将受到欺诈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答案:A,C
解析: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基础,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才不会因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承担不利后果),使法官形成相应心证,确认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为履行证明责任而提供证据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的一种程度;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本无需提供证据,自然谈不上证明标准的问题,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已。如原告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提出相反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原告应当将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法官应当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而被告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不承担证明责任,无需提供证据,当然,为了反驳对方主张,被告有权提出反证证明侵权事实的不存在,但是此时并不要求被告将侵权事实不存在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阻碍原告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阻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其提供反证仅仅需要使得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自然不能得到认定,将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故:  1.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本证需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方能卸去证明责任,其主张的事实将会得到法庭采信,否则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2.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在于阻碍对方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从而使得案件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方自然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分析证明标准,首先应当分析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特殊情况下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则无需达到该标准。对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表述A正确;同时,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自然无需将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事实证明到所谓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表述B错误。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C选项正确。对于合同的解除、变更、撤销事实的证明,应当由主张解除、变更、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存在解除、变更、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因受到欺诈而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对受到欺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特殊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可能性的一般标准,所以D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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