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票据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此存款不提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增加了资金来源,可再次转为贷款,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形成了超过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体现了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一种职能?

A.支付中介职能

B.金融服务职能

C.信用创造职能

D.金融工具创造职能

【答案】C

【考点】银行的职能

【解析】

A选项,支付中介职能即货币经营的职能,是指将债务人客户账上的存款式货币转到债权人客户账上,帮助交易当事人实现支付与转移。可知,A项不符合题意。

B选项,金融服务职能是银行除了资产负债业务和汇兑、结算业务外,还有一些基本上无经营风险的业务,因为这些业务不累如资产负债表内,而且不影响银行资产与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这种被成为表外业务的种类主要有:现金管理,代理保管,代理租赁,代客资信调查,信息咨询业务,商业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贷款销售与资产证券化发行等业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

C选项,信用创造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最显著的特征,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票据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取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可再次转为贷款,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形成了超过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就是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可知,C项符合题意。

D选项,金融工具创造职能是商业银行在其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中不断地创造着各种金融工具,如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各种金融债券、银行支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能够代表一定货币的法律文件。可知D项不符合题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章某在某市区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抓获,后丙区法院受理章某的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错误的是:

A.由于甲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甲区法院管辖
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
C.甲区、乙区、丙区都有管辖权
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由犯罪地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又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甲区、乙区为犯罪行为地,具有管辖权;抓获地并不属于管辖权的范围,不选。同时,当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来管辖。故ABC均是错误选项。

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 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周涛为诉讼代理人,焦 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 是:( )
a.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 全权代理
b.焦海以周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周涛回避
c.焦海认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即可以不再出庭
d.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 面意见并由翟伟代其宣读意见书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 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 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 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 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

甲与乙系龙锦小区邻居,有暧昧传言。某日乙打“110 ”报案说甲强奸她。后经某公安分局龙锦派出所调查,二人实为通奸。甲遂向某区公安分局控告乙对其诬告陷害,公安分局进行初步侦查后决定撤销此案,认为乙不构碑犯罪。此后甲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A诉控告乙,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和乙自行和解
B.乙可以对甲提起反诉
C.甲可以自愿撤回起诉
D.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案调解

答案:A,C
解析: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即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不属于《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的可反诉的情形。又根据《高法解释》第197条,人民法院也无权进行调解。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都是金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赵某连续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达3个月,钱某、孙某、李某连续合计持有金山公司l%的股份已达1年,银海公司拖欠金山公司货款不还,由于银海公司的大股东周某也是金山公司的大股东,并且是金山公司的董事长,金山公司一直不对银海公司采取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B.钱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C.钱某、孙某、李某有权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的,三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D.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的债权马上超过2年诉讼时效,钱某、孙某和李某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赵某连续持有公司1%的股份只有3个月,无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选项不正确:钱某、孙某、李某连续合计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三人有权以三人名义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但是钱某自己无权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钱某、孙某、李某有权以三人名义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的,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以金山公司的名义起诉,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将丧失胜诉权,情况紧急,钱某、孙某和李某三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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