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1)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答案】C

【考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符合题意,ABD错误。

2.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答案】D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

【解析】由于本案盗窃行为发生于2010年,故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的规定,即不能适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规定,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规定。

A选项正确。甲客观上入户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5000元)的清代玉坠,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行为时甲合理地(乙家家徒四壁)认为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因而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据此,甲的行为在盗窃罪的犯罪内主客观并不统一,不成立盗窃罪。

B选项正确。甲取得该玉坠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之后实施的行为如果侵犯新的法益、具有责任的话,则要成立新的犯罪。甲将所盗玉坠谎称为秦代文物,欺骗他人财物,具有可罚性,成立诈骗罪,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选项正确。由于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但甲诈骗丙钱财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甲对该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选项错误。同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其犯罪形态只有一个,不可能既是犯罪既遂,又是犯罪未遂。对于结果的判断,应以整个犯罪行为最终的法益侵犯形态为标准进行判断。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不是以行为人意图骗取的数额为标准,而是以实际骗取的他人财物为标准。甲意图骗取5万元,但实际上骗取了丙3万元钱,因此诈骗数额应为3万元,而且达到了数额较大(3000元)的标准,应当成立诈骗罪的既遂。

今天的试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
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3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
问题: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
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
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地是C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字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据此,张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张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势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约款和利息。
3.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因为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王某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搬家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4.法院不能支持其优先购买权的主张。陈某有权主张其和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张某的哥哥继续有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张某的哥哥作为张某的近亲属,符合该条第1项情形,承租人陈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分别出资20万元、8万元、15万元。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在未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8万元转让给了丁,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其债权人戊,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了合伙企业之外的己。后合伙企业由于出现解散事由而进入清算阶段,在开始清算前丁将10万元的合伙财产转让给了庚,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辛(对合伙企业享有50万元债权)对此提出异议。下列表述哪一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丁,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B:乙的行为违法,因为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C:丙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乙、丁有优先受让权,而甲则没有
D:合伙企业不得以丁的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辛,仍应偿还对债权人辛的全部债务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伙份额转让。详解: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甲转让其出资份额给丁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A项错误。B项原因描述错误,依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也不能选。C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8万元份额后,还有2万元份额。甲并不因为转让行为而退出合伙企业,仍然有优先受让权。D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下列有关法与科技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科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C.新技术的出现也导致了伦理困境和法律评价上的困难
D.科技的发展有助于司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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