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答案】B

【解析】

A选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可知,这里不包括乡镇的人大代表。A项错误。

B选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B项正确。

C选项,《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由此可见,审计机关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要受到上级审计机关及国务院总理的领导。C项错误。

D选项,《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但进行一般礼仪性的国事活动,如对外出访,则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罪名中,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 )

A.伪证罪 B.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C.妨害作证罪 D.徇私枉法罪

答案:A,D
解析:
A、D
考点: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讲解:关于A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事诉讼中。 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与上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样,该罪名也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 不—定局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

A.对甲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
B.对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C.对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D.对丁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A选项中甲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本案中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B项正确。因丙参与了2起盗窃,其中1起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且无法定或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起诉,故C项错误。丁虽参与了2起盗窃,1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另1起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丁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D项错误。因此应选ACD。

以下支票应当记载的事项中,哪些在出票时未曾记载,若事后不经补记,支票便不得使用?()

A.付款地 B.金额 C.出票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D
解析:
。考查支票的记载事项。法律依据为根据《票据法》第84~86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由此可知,票据金额与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但是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补记,若未补记则票据无效,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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