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5)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解析】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侵权属于过无错责任,不要求排污行为具有违法性。《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相关的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企业不得以排污未超标作为免责事由,A项说法错误,应选。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大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即便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也需要某厂采取合理措施才能够免责,B项说法错误,应选。
C项题干中列明,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C项说法正确,不选。
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过无错责任,D项说法错误,应选。
2.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答案】ABCD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的类型。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以是犯罪的实行阶段。中止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未实行中了的中止,只要停止行为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种是实行终了的中止,行为结束放任下去就会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ABCD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000元取走。为了避免李某怀疑自己是作案人,沈某找来其社会上的朋友丁某(男,1 989年10月10日生),怂恿丁某助其偷卡提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丁某同意。当晚,丁某找来韩某(男,1994年3月20日生),并把犯罪计划告诉韩某,以500元作为报酬成功诱使韩某代为实施犯罪行为,丁某将沈某预先准备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告知信用卡密码。第二天,韩某叫上其表弟黄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一起“办事”,让黄某望风。二人成功偷出信用卡后,韩某在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5000元,卡内尚有余额1 150元。韩某将卡和钱交给丁某后得款500元。丁某得知卡内尚有余额,心想一不做二不休,首先将1 150元取走,之后再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又恶意透支了1000元,丁某将共计2150元私吞后,交给沈某2500元,丁某共得利41 50元。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定何罪?
2.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何种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
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在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应当如何处罚?
4.沈某对丁某多取的2150元是否同样负有刑事责任?如何计算沈某的犯罪数额?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6.如果韩某在偷卡过程中看见宿舍管理员在巡视,因害怕被发现而慌张跑向出口,不料将管理员撞倒,造成管理员轻伤,对韩某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如果沈某除上述行为外,还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丁某在明知该卡是沈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仍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沈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如果韩某并未盗窃信用卡,而是捡到李某的信用卡后,猜对密码,支取了其中的5000元,则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1.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
2.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沈某对于丁某多取的2150元不负有刑事责任。沈某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当认定为丁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其他共犯对该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犯罪应当与之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6.韩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7.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则从一重罪论处。
B.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太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B项,根据该安排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
C项,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C项正确。
D项,根据该安排第19条,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D项正确。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与丙之前不存在合同关系,故甲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正确,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侵犯了甲对房屋的物权,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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