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1)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无关,甲乙之间合同有效。AB错误。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所以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C正确,D错误。

2.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答案】ABC

【考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范围

【解析】AD选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故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D项正确。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是领导关系,检察院不能责令公安机关返还,只能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返还,A项错误。

B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公安局不需要赔偿,B项错误。

C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国家对张某的人身自由进行赔偿,但对其被羁押期间的损失,不予赔偿,C项错误。

今天的试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运输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运输中的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B.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
C.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可以加收票款
D.承运人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B: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3)选项D:承运人应当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2015年)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作出缺席判决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定是合法的,A选项不应选。《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因此,B选项是合法的。该条第2款又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本题中,法院通过电邮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并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回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万雷已经收到,所以法院不得缺席判决,C选项是违法的。《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D选项是违法的。因此,C、D选项当选。

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按照刑事司法体制,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管辖,则应由B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但侦查机关并非必须是B市检察院,可由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选项B错误,审判管辖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不是人民检察院指定。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宣武区法院审理原告债权人张某和被告债务人王某的医疗费纠纷一案,张某提出由于王某不愿给钱导致自己生活过于困难,急需被告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王某不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异议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A: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先予执行
B:先行进行先予执行,不用等审查结束
C:对于已经进行先予执行的部分不用追回,其他部分暂缓,等待对异议的审查结果
D:如果原告愿意提供少部分担保,法院可以先行进行先予执行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见本题正确的做法是B,应该记住中国的诉讼法基本上一切救济途径过程中都是不停止原来决定的执行的,只有很少的例外,比如刑事诉讼中死刑的执行和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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