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约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约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

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答案】BCD

【考点】条约的缔结

【解析】

A项考查条约的签署与批准。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因此,中国签署该条约后,可以批准,也可不批准。A项错误。

B项考查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签署。《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本题中,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属于《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之一,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B项正确。

C项考查条约的保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所以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在本题中,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C项正确。

D项考查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见,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本题中,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属于民商事领域的条约,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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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关系的处理,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受理
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协议,将该纠纷提请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该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裁定自己有管辖权
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议。甲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D.甲公司就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与仲裁关系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A选项中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B选项中赡养问题是不能仲裁的,甲、乙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其有管辖权是正确的。《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C选项中法院可以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D选项中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仲裁协议,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C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A、B、C选项都是由《简易程序规定》直接规定的,不符合题意,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答案:B
解析:
(原答案为B,正确答案为BC)【考点】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由此可知,BC两情形下,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选项BC正确。另根据该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AD分别属于前述2、1规定之情形,“可以变更”而非“必须变更”,故不选。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体系解释、同类解释规则、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 A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等。故A项错误。
B项,我国刑法对于列举式立法,在词不尽义的情况下会用“等”、“其他”来表示更多的内容。但是“等”、“其他”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含立法者意图之外的内容,而必须是与立法者已经列举的内容在性质上相同。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就意味着包括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具有同等危害性的物质。此种归责理论上称同类解释规则。故B项正确。
C项,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是诽谤罪的含义,是文理解释,不是当然解释。故C项错误。
D项,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指人死亡后,肢体的全部或一部分,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于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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