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案】CD

【考点】子公司

【解析】本案中,子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具有法人的特点,即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CD表述符合题意,正确。

2.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D

【考点】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解析】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办理了承担诉讼手续的诉讼承担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7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在一审过程中也许尚未表现出来,而是在一审判决时表现出来。换言之,是一审判决导致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这种利益冲突。

《适用解释》第317条、319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办法。[《适用解释》第31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此例中,甲、乙、丙三人在一审中是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丁是被告。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而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乙的继承份额较为恰当,对乙不提起上诉。即甲(原审原告)分别与丙(原审原告)、丁(原审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甲提起上诉,应列甲为上诉人,与甲存在利害冲突的对方——丙和丁则应列为被上诉人。故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正确。另需注意的是,本题不能依据《适用解释》第319条的规定来确定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为该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既有一审原告与原告之间的冲突,也有一审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冲突,第319规定的三种情形没有哪一种情形适合。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适用的目标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观点是、①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②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③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学生乙的观点是、①武断性和恣意性的多少并不影响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②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对于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哪个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观点①和观点②
B、学生甲的观点③和学生乙的观点①
C、学生甲的观点②和学生乙的观点②
D、学生甲的观点①和学生乙的观点②
答案:D
解析: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theformalruleof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thesubstantialruleoflaw)的要求。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由此可以看出,学生甲的观点①是正确的,而学生乙的观点①则是错误的。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学生甲的观点②的错误在于其表述的并非是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而是二者不同的方面。学生甲的观点③与学生乙的观点②则是正确的。

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正确的是、()
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
B.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有所不同
C.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行政、考试、监察
D.施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既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

沈阳甘某去广东打工,一去两年,杳无音讯,近亲属未曾向法院申请宣告甘某失踪,甘某的妻子丁某在甘某去广东的6个月后,将户籍迁往大连。现在丁某想起诉与甘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由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
C: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或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
D:本案必须先申请甘某失踪,否则任何法院不得受理
答案:A
解析:
【考点】特殊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C可以排除;《民诉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选项D可以排除,故本题答案应是A。

2015 年12 月5 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 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 年3 月4 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 月5 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17 年3 月2 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 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正确?

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
B.王某应当自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2 年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国家赔偿
C.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口头通知赔偿请求人,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答案:B
解析:
①一审判决有罪,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二审法院,所以A 选项错误,不当选。②赔偿请求人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 年内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应提供申请书一式四份,书写请求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③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因此应当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C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④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都要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所以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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