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BD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规定可知ABD选项正确。

2.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答案】BC

【考点】代为执行

【解析】AB选项,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之规定可知,由于案外人丙提出了异议,所以法院不得对丙强制执行,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CD选项,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之规定可知,乙除了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丙又提出异议,所以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上述(2)规定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 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 C.王某是继受取得 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
答案:D
解析:
。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某处通过背书取得票据,属于原始取得,所以D选项正确。

我国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而后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数次部分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宪法修正案以主席令的方式,由国家主席签署后公布
C.至今为止,我国宪法最后一次全面修改是在2004年
D.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只有1/5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案
答案:A
解析:
考查宪法的修改。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2004年是对宪法的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

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可知,并非一律要求一并审理。选项D说法错误。本案中房管局因渎职造成孙某财产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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