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5)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可见,电子邮件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

B项正确。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D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因此,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害。法官乙认为,张某不仅要承担损毁他人财物的侵权责任,还要因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下葬棺木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可以通过“解释学循环”进行判断
B、“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之一
C、“公序良俗”属伦理范畴,非法律规范,故法官乙推理不成立
D、当地群众对该事件的一般看法,可成为判断刘某是否受到精神损害的因素之一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演绎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详解】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所谓解释学循环,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A项正确。传统、习惯、伦理道德等作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故B正确,C错误。D项正确,刘某是否受到精神损害,可以采用类比推理,从当地群众的一般看法中推导。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依此分析,本题中《昨天》的稿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排除;《明天》的稿费在离婚之时是否取得尚不确定,属于甲个人财产,C、D项排除;《今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发表,离婚后立刻取得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正确。

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销售产品收入
C.专利转让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的应税收入。 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据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A项错误。 B、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据此,公司通过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故B、C项正确。 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据此,公司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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