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09年3月15日,严某向某市房管局递交出让方为郭某(严某之母)、受让方为严某的房产交易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4月20日,该局向严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家庭纠纷郭某想出售该房产时发现房产已不在名下,于2013年12月5日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向严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给自己核发新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为,郭某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的起诉期限为2年

B.本案的起诉期限从2009年4月20日起算

C.如诉讼中郭某解除对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在其书面报告法院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D.第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答案】CD

【考点】行政诉讼

【解析】A选项和B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根据题干,起诉期限为郭某实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而4月20日时,房管局向严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郭某尚不知情,因此A选项和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诉讼中解除委托代理。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第二审的审查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D选项正确。

2.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答案】AD

【考点】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这意味着将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走私进境而不是出境的,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无罪;此时,可将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对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上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论处,而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走私的是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无法发挥其作为武器的性能,故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车,心中十分着急。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头部碰伤,花去医药费500元,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刘某应付给王某双倍价格
B.刘某无须付给王某双倍价格
C.王某应承担刘某医药费
D.王某无须承担刘某医药费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价值。本案中,虽然刘某同意了王某表示的免责条款“如出意外,概不负责”,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造成刘某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王某的超车行为,该行为就王某而言存在过错。因此,王某以事先有约定为由拒付医药费是不成立的。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车费之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破坏军事通信罪
B.破坏军事设施罪
C.盗窃罪
D.盗窃罪与破坏军事设施罪并罚

答案:B
解析: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
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
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
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 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 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 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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