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4)

发布时间:2020-10-1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B.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C

【考点】帮工活动

【解析】A项、B项考查帮工人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自身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原告中一人或数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共同原告的承认,才对其他共同原告发生效力

B.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

D.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B项正确。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C项错误。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不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瓷砖,乙公司保证该批瓷砖的保质期为10年,甲公司用这批瓷砖给丙公司装修。装修完毕后,丙公司发现,瓷砖先后发生断裂,于是将甲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经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调解的进行只需告知第三人乙公司即可
B:如果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可以不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
C:即使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也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
D:调解的进行必须取得第三人乙公司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因此,本题选B项。

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科i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9l、条。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张甲、张乙、张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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