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A省B市检察院对蔡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立案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后,蔡某被逮捕。蔡某委托程律师为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蔡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应由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B.监视居住期间,程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B市检察院许可

C.蔡某被逮捕后,程律师可向其核实行贿人的口供

D.B市检察院报请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应及时告知程律师

【答案】ABD

【解析】A项正确,当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经上级检察院或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自侦案件的逮捕,都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故本案的监视居住和逮捕,都要报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B项正确,当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监视居住的,会见他人或通信都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故程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B市检察院许可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328条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故D项正确。

2.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

B.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

C.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D.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答案】BC

【考点】讯问

【解析】选项A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拘留之前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拘留之前,侦查人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故A项所述不正确。

B、C选项皆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但是,《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在送看守所羁押前不能讯问嫌疑人。所以,B、C项均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可知,并未要求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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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种法律文书在法院送达时不适宜采用留置送达形式?
A.离婚诉讼的调解书 B.先予执行裁定书
C.财产保全裁定书 D.侵权纠纷的判决书

答案:A
解析:
《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项。

共用题干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的,则以()为住所地。
A、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B、当事人的国籍国
C、与产生民商事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D、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相关行为地
答案:A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宏图公司研制开发了一种新的老年保健食品,但是多名老年顾客食用后出现心悸、血压大幅升高等现象,经过检验,发现该食品中含有对老年人危害较大的抗抑郁成分。多名顾客对宏图公司进行起诉,法院判决宏图公司全额赔偿受害顾客的损失,有关行政机关也对宏图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宏图公司的保健食品造成损害后一直生意惨淡,其财产已经不足以同时支付对顾客的赔偿和罚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时间的先后决定宏图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后,如果民事判决先生效,宏图公司就需要先进行民事赔偿,反之亦然
B、宏图公司应按比例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
C、宏图公司应先缴纳罚款
D、宏图公司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宏图公司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B.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
C.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D.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由此可见,是“应当”通知,而非“可以通知”,故,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8 条规定:“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并非是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故,选项 B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由此可见,是“七日”,而非“五日”。故,选项 C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 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故,选项 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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