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B

【考点】仲裁协议

【解析】

A项:《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纠纷,故属于可仲裁的范围,此项错误。

B项:《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称,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故此项正确。

C项:《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据该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并不当然无效,可以补充协议,此项错误。

D项:《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项错误。

2.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D

【考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由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因此,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故C错误;如果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即甲国法,故A项和B项错误,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答案: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李飞飞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飞飞可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2.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应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李飞飞提出的口头异议不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李飞飞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李飞飞主张被抵押的《仕女蹴鞠图》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仕女蹴鞠图》用以抵偿王琪琪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因此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张书书提出的书面异议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张书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张书书主张法院执行中扣押的《父亲》属自己所有,即执行异议与法院判决周花花偿还周草草借款无关,因此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 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甲、乙、丙向商务部提出对某国进口的某化工原料进行反倾销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
B.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
C.原则上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特殊情况下才能溯及征收
D.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答案:A
解析: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而非进口经营者,A项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予以退还,B项正确。原则上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特殊情况下才能溯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所以CD正确。本题应选项为A。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
【考点】因果关系【详解】选项A中,由于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甲主观上对其行为与丙的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有无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由于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乙逃跑进而死亡的结果,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由于其中介入了被害人乙自己的行为——“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而这一行为的异常性较大,且该行为对乙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大,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B是错误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C是错误的。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特殊的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选项D中,虽然本来甲的投毒行为足以造成乙的死亡,但是由于在这个过程中,介入了丙的枪杀行为且该行为独立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从而使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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