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考点】破产债权申报制度和别除权制度

【解析】A选项考查破产个别清偿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管理不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A项错误。

BC选项考查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故BC项均正确。

D选项考查破产别除权,根据《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故乙银行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而非消灭,D项错误。

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答案】ABC

【考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另根据《立法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综合上述两条规定,ABC项符合题意。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B.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C.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D.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答案:A,B,C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可知A正确。根据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可知B正确。根据第95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知C正确。根据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 的期限后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可知D的说法不全面,所以不正确。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玛丽的国籍国为甲国,王某的国籍国为中国,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国,乙国为婚姻缔结国。因此,结婚手续可适用中国法、乙国法和甲国法。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二人共同居住地为中国,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以下做法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是、

A、甲厂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只有英文和日文的产品规格和等级
B、乙厂生产的产品放置不当容易爆炸,由于包装盒太小,没有在包装盒上注明,但是在包装盒内的使用说明书上做了详细说明
C、丙厂生产的产品是易燃易爆物品,丙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警示标志,但是没有中文警示说明
D、丁厂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罚款
答案:C
解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A选项中甲厂产品没有中文的产品规格和等级,违反了《产品质量法》;B选项中乙厂产品放置不当容易爆炸的情况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所以乙厂的做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C选项中丙厂产品的包装箱上虽然没有中文警示说明,但是有警示标志,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的丁厂只能责令改正,不能处以罚款,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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