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洗浴中心因未清洁工作未到位导致顾客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错误。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洗浴中心在大堂处有醒目标志,甲应当注意到,但仍带贵重物品进入,对此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C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乙作为雇员,不应与洗浴中心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

2.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考点】悬赏广告单方允诺

【解析】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要约说与单方允诺说两种理论观点。本题中,如果命题人才要约说,则A项、C项均正确,而本题为单选题,显然不采要约说。若采单方允诺说,则A项、C项均错误,B项正确,同时乙送还电脑属于完成悬赏广告内容的行为,可以主张奖金,D项错误。故单方允诺说符合命题人的观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佳佳为自己新购入的手机iPhone?X购买了损失险,某日,好朋友希希见到新手机,爱不释手,拿在手中把玩,不甚跌落地上,iPhone?X正面着地,屏幕稀碎。李佳佳更换原装屏幕,花去6800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李佳佳赔偿了5000元,李佳佳鉴于朋友情谊,对希希表达了免除赔偿责任的意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不得再向希希索赔
B.保险公司不得向希希追偿
C.李佳佳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
D.保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
答案:A,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赔偿5000元,剩余1800元未赔偿,李佳佳放弃对希希的权利请求,只能针对未赔偿的1800元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希希不用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再赔偿,所以A项正确,C项错误。 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5000元的赔偿金,则取得了此5000元的代位求偿权,李佳佳对希希的免责不能涉及这一部分,所以保险公司依旧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B项错误,D项正确。提醒考生注意,这里不要被希希和李佳佳系朋友关系,且希希非故意摔碎屏幕的情节所迷惑,因为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例外,要求侵权人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得代位求偿,本案中并不适用。

共用题干
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

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关于对其的处理,说法错误的是:()
A:撤销假释
B: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C: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D: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解析:
【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


【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


【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

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
2011年2月13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 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 购买,请于2月20日前告知。”甲企业2月17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50台电视机, 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 2月21日乙公司发出 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月24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
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 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 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 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 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
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 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
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 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 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
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 明理由。
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 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甲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甲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 性的变更。
2.合同于2月24日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 约人时生效。乙公司虽然是2月21日发出的同意订约的承诺,但该承诺2月24日才到达要 约人。因此,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月24日。
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 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粮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 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 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 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甲企业的主张正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 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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