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2)

发布时间:2020-10-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

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

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答案】D

【考点】海外投资保险

【解析】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四项非商业风险。

A项考查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乐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浩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货币贬值属于商业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特别规定,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币贬值或定值的降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都可以免除其保险责任。本题中,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战争内乱险。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依《业务规则》第150条的规定,“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于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内乱通常指直接针对政府的、为推翻该政府或将该政府驱逐出特定地区的有组织的暴力活动,包括革命、暴乱、政变、民变等,但为促进工人、学生或其他特别群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以及具体针对投保人的恐怖主义行为、绑架或类似行为,不能视为内乱。本题中,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不属于战争内乱险的范畴。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措施。本题中,乙国新所得税法属于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政府违约险。政府违约险,指的是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本题中,乙国政府违约,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因此,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企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的财物
C.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答案:C
解析:
考查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因C项中张某的行为为非职务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据报道,2012年3月,古律师接手了一起案件,主要内容是委托当事人在购买当地一家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后,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质疑后者存在欺骗行为,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然而,古律师接下来多次去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均被告知凡是起诉该地产公司的案子都不能立。“今天早晨我和助理又去法院立案,还是不行。”古律师对记者称,1月30日上午他又去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时,依然被拒,而这次得到的具体理由是,被告是法院的“关系户”,法院一直用着其提供的停车场。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B.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效率有关
C.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公正有关
D.法院拒绝立案的理南与司法独立有关
答案:A
解析:
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等。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5号楼住户对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A: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不是针对5号楼住户
B: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不具有利害关系,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的是科达公司的建楼行为
C: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还没有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现实的损害,这种损害将来才发生
D:享有,因为规划许可已经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尽管将来才发生,但必然发生
答案: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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